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喜年中心大厦**。代表人胡青,行长。被执行人深圳市桑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社区园岭大厦**富达工业园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谢勇。被执行人谢勇,住址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46、8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桑亚达实业有限公司、谢勇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7917569.22元、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秀松
书记员: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