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书伟,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甘汉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邹斌、谢国辉,均系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陈书伟诉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履行职责十三案,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书伟撤回起诉。每案案件每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伍建卿人民陪审员:汤云霞人民陪审员:欧献根
书记员:黄宝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