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书伟,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法定代表人甘汉华,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夏毅,该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佳,该分局工作人员。
原告陈书伟因要求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出具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书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谢文超人民陪审员:肖晓璐人民陪审员:曾小平
书记员:雷艳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