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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陈书伟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1)

(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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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书伟,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法定代表人甘汉华,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夏毅,该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佳,该分局工作人员。

原告陈书伟因要求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出具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书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谢文超人民陪审员:肖晓璐人民陪审员:曾小平

书记员:雷艳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