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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19陈书伟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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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书伟,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麦树明,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云浮市。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甘汉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邹斌,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施迪维,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陈书伟不服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行政决定一案,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书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伍建卿人民陪审员:汤云霞人民陪审员:欧献根

书记员:刘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