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久江,住址山东省东阿县。被执行人深圳市威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1104。法定代表人李志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威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31503.61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秀松
书记员: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