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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吴巧爱与被执行人黄贵良、黄保珍赡养纠纷拘留决定书

(2013)稷执字第1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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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被拘留人黄保贵,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孙家城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巧爱与被执行人黄贵良、黄保珍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保贵哄闹、殴打被执行人黄贵良,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中下:对黄保贵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书记员:徐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