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吉明。被执行人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青岛供电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刘家峡路**。申请执行人闫吉明依据本院(2011)黄民重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57683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青岛供电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立案审查,于2013年5月13日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1)黄民重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雪梅审判员:赵卿人民陪审员:薛研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