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相香。被执行人青岛鲁泰砂轮联合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太行山路**。申请执行人李相香依据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青开劳仲案字(2012第)120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139135.3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自愿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1987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青开劳仲案字(2012)第1203号裁决书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雪梅审判员:赵卿人民陪审员:薛研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