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国华。被执行人苑宏。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216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20150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案款20150元,本案执行费202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21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雪梅审判员:赵卿人民陪审员:何丽娟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