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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解家卫与孟文娜、孟第一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2013)黄执字第14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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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解家卫,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巨涛海洋船舶工程服务(大连)有限公司公寓。身份证号码3728261974********。被执行人孟文娜,女,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复兴路**,身份证号码3702211963********。被执行人孟第一,女,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复兴路**身份证号码3702141989********。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142314.98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费203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凯人民陪审员:卢妍人民陪审员:刘洪伟

书记员:薛振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