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孟丽丽。被执行人薛启先。被执行人薛玉辉。申请执行人孟丽丽依据(2010)黄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2000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黄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雪梅审判员:赵卿人民陪审员:何丽娟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