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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兰义划拨执行裁定书

(2012)郯执字第1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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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郯城县新城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兰义,男,汉族,郯城县郯城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1)郯商初第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兰义在郯城联社西关分社的存款至1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闻振江

书记员:徐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