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夏可明,男,汉族,临沂市汤庄煤矿,职工。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总工会。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兰山区人民法院(1999)临兰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总工会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B00**桑塔纳轿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总工会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111**桂冠轿车一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闻振江
书记员:杨青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