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欣冻结执行裁定书

(2012)郯执字第185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丁传松,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李印祥,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郭欣,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民初字第258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欣在银行有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郭欣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的工资40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林

书记员:文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