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步军划拨执行裁定书

(2013)郯执字第55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庆,该社职工。被执行人高步军,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刘靖,女,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密国,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朱建华,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朱炳江,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商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高步军在中国农业银行郯城县支行文明储蓄所的存款22000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林

书记员:文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