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印虎,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杨集镇。被执行人谢士刚,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杨集镇。
本院作出的(2012)郯民初字第3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谢士刚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谢士刚在郯城县农业银行杨集分理处的银行存款3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谢士刚在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集信用社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于徐州
书记员:李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