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春,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开业,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颜江廷,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刘玉斌,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泉源乡党委,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81********。
本院作出的(2012)郯商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开业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刘开业在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1100元。上述款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账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于徐州
书记员:李抗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