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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侯占全查封执行裁定书

(2013)郯执字第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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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洪斌,男,汉族,郯城县郯城镇龙泉街。被执行人侯占全,男,汉族,住郯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郯商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侯占全在郯城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债权14.5万元。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闻振江

书记员:杨青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