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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堂申执行案裁定书(7)

(2012)菏牡执字第11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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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堂申,市民。被执行人:孔建业,市民。被执行人:高东,市民。被执行人:许朋,市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3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许朋所有的鲁R27V**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许朋所有的鲁R27V**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河君审判员:崔思颢审判员:胡大鹏

书记员:郑红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