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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付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菏牡执字第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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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付敬(又名付晓霖),市民。被执行人刘政,市民,因犯故意伤害罪现在菏泽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敬(又名付晓霖)与被执行人刘政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本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91168元,已经执行0元,剩余债权为91168元。因申请执行人付敬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政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刘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付敬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钦审判员:成为钢审判员:王继东

书记员:焦世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