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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荷生执行案裁定书

(2013)菏牡执字第1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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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荷生,山东菏泽生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干部。被执行人刘自学,市民。被执行人菏泽市远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黄堽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自学,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2012)菏牡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刘自学、菏泽市远航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自学、菏泽市远航服饰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自学、菏泽市远航服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查明被执行人刘自学、菏泽市远航服饰有限公司在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应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成为钢

书记员:焦世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