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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陆书启与刘翠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菏牡执字第11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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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陆书启,农民。被执行人:刘翠云,市民。

一、将被执行人刘翠云所有的位于菏泽康庄康乐巷12号在杜振生名下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东城,菏房字第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陆书启所有,以抵清所欠申请执行人陆书启的借款50万元及利息。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陆书启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河君审判员:崔思颢审判员:胡大鹏

书记员:郑红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