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未知名伤者与迟崇飞等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茌法执字第2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未知名伤者。被执行人:迟崇飞、朱广辉、临清市交通联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茌民一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临清市交通联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公司投保的鲁PX**重型货车的商业险至茌平县人民法院以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东审判员:张公峰代审判员:马伟

书记员:宋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