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未知名伤者。被执行人:迟崇飞、朱广辉、临清市交通联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茌民一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临清市交通联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公司投保的鲁PX**重型货车的商业险至茌平县人民法院以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东审判员:张公峰代审判员:马伟
书记员:宋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