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艳红。被执行人王怀花,无固定职业。
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芝执字第1077-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怀花所有的鲁F号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王怀花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怀花所有的鲁FFM8**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东超
书记员:陈大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