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王嘉春。被执行人胡静波。被执行人胡乃说。
本院根据2013年4月1日作出的(2013)芝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文化5巷1-9号房屋的产权过户至王伟名下。二、申请执行人王伟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东超
书记员:陈大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