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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淑珍与赵志荣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裁定书

(2013)芝执字第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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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淑珍。被执行人赵志荣。

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3)芝执字第68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赵志荣所有的鲁F号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己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志荣所有的鲁F177**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魏东超

书记员:陈大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