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淑珍。被执行人赵志荣。
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3)芝执字第68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赵志荣所有的鲁F号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己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志荣所有的鲁F177**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魏东超
书记员:陈大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