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焕艳,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梁翠敏,无固定职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芝民简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梁翠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翠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梁翠敏所有的鲁FCL4**号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梁翠敏所有的鲁FCL4**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晓东
书记员:赵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