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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烟台毓璜顶医院执行案裁定书原文书

(2010)芝执字第20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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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烟台毓璜顶医院,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毓璜顶东路**。被执行人徐建君,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烟台铁姆肯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烟台市芝罘区锦绣新城**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的(2010)芝民社一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2年11月5日作出的(2010)芝执字第2033-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2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徐建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徐建君其银行帐户内的存款244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于小妮

书记员:赵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