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付维庆。被执行人烟台泰进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的(2011)芝民劳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同年9月12日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烟台泰进服装有限公司在烟台市芝罘国家税务局的有出口退税款29007.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小妮
书记员:孙苏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