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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烟台联发水产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3)芝执恢字第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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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烟台联发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办事处季兴路**。被执行人纪贞霞,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三和社区工作人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的(2012)芝民简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纪贞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纪贞霞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工资收入17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迟晓乾

书记员:仵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