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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烟台汇鑫细长轴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3)芝执恢字第1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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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烟台汇鑫细长轴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通林路**。被执行人烟台信达包装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金马山路西首南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的(2013)芝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烟台信达包装器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同年10月24日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包装器材有限公司在其银行帐户内的存款32832.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小妮

书记员:孙苏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