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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乐清市合兴紧固件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3)芝执恢字第4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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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合兴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高西村被执行人烟台市半岛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屯路**付**。被执行人李杏元。被执行人孙盛优。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2)芝商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和(2013)芝执恢字第489号执行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半岛标准件有限公司、李杏元、孙盛优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小妮

书记员:孙苏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