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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申有执行案裁定书

(2013)芝执字第18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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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申有,烟台市申丰货运配载中心业主。被执行人李明,烟台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的(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明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明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明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11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迟晓乾

书记员:仵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