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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2)芝执字第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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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龙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地,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西牟居委会西被执行人山东大龙置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文化宫大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的(2008)烟民一终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大龙置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车辆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大龙置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为鲁FV00**号柯斯达牌大型汽车、鲁F1D0**号雪佛兰牌小型汽车、鲁F1D0**号雪佛兰牌小型汽车、鲁F1D0**号雪佛兰牌小型汽车、鲁F1D0**号雪佛兰牌小型汽车、鲁F5A6**号五菱牌小型汽车、鲁F5A6**号五菱牌小型汽车、鲁FWC1**号大众牌小型汽车、鲁FXE1**号大众牌小型汽车、鲁FXS1**号大众牌小型汽车、鲁FYR1**号大众牌小型汽车、鲁FZC1**号大众牌小型汽车和鲁Y562**号解放牌小型汽车各一辆。二、被执行人山东大龙置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山东大龙置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继续查封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小妮

书记员:孙苏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