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宝华执行案裁定书

(2012)芝执字第1158-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宝华。被执行人哈本贞。被执行人宋继滨。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雅贞实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十六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芝商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宋继滨在莱山区人民法院拍卖位于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花园15号楼20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0909993号)房屋一套的剩余款11万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东超

书记员:陈大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