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被执行人张守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常淑娜,烟台市牟平区解甲庄镇南沙子村8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的(2013)烟民提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常淑娜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汤景平
书记员:曹积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