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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烟台久隆木业有限公司与烟台德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3)芝执字第4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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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烟台久隆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被执行人烟台德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蓁山路** 被执行人烟台德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东方大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芝商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德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其银行帐户内的存款1121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毕昌范

书记员:孙苏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