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久隆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被执行人烟台德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蓁山路** 被执行人烟台德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东方大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芝商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德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其银行帐户内的存款1121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毕昌范
书记员:孙苏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