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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兰昌执行案裁定书原文书

(1997)芝执字第17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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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兰昌,男,193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烟台港务局退休工人,住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街**。被执行人贾胜春,男,194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海运公司干部,住烟,住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屯路****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1997年8月4日作出的(1997)芝通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贾胜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胜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扣划被执行人贾胜春在其银行帐户内的存款1000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于小妮

书记员:赵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