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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曹君梅执行案裁定书

(2012)芝执字第8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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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君梅。被执行人刘铁柱。被执行人黄新萍。被执行人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经济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芝执字第817-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铁柱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6号、门牌号为、建筑面积为119.97平方米的房产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刘铁柱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6号,门牌号为2609,建筑面积为119.97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东超审判员:赵玉涛审判员:汤景平

书记员:陈大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