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某,男,汉族,1973年12月4日生于山东省济南市,高中文化,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2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男,汉族,1979年12月25日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长清区。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2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刑诉(2013)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陈某犯骗取贷款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长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陈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骗取贷款罪均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陈某归还部分贷款本金,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长清区司法局对陈某提出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邵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刘勇
书记员:李翠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