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汉族,1986年6月4日生于济南市长清区,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长清区。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2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5月14日被拘留,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刑诉(2013)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骗取贷款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英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骗取贷款罪成立。赵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四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王芳
书记员:李翠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