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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赵玉亭与吴晓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岱民初字第5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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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玉亭。被告吴晓燕。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鲁JXXXXX号车,期限一年,查封日期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14年2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昊审判员:孙泰审判员:董国强

书记员:文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