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太海,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姚东,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沂源县。被执行人宋以花,女,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源县人民法院(2012)源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姚东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2766.3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姚东、宋以花在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个月,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军波
书记员:陈浩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8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