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丽,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邵明安,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张丽与邵明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张丽与被执行人邵明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鸿庆审判员:马咏梅审判员:倪崇岳
书记员:唐道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