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农民。被执行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某,经理。
本院在执行马某申请执行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马某申请执行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鸿庆审判员:马咏梅审判员:倪崇岳
书记员:唐道前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