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某与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梁执字第54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某,农民。被执行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某,经理。

本院在执行马某申请执行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马某申请执行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鸿庆审判员:马咏梅审判员:倪崇岳

书记员:唐道前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