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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曲某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2013)栖刑医执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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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栖霞市公安局:

栖霞市精神病防治院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强制医疗人曲某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本院经审查后对其出具的诊断评估报告所证实的内容予以采信,决定对被强制医疗人曲某解除强制医疗,由曲玉芳对被解除强制医疗人曲某严加看管和医疗。现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请你局执行。附执行根据: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一份

此联交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