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玉德。被执行人范淑兰,栖霞市精神病医院职工。被执行人樊立君,栖霞市汽车站职工。
本院于201年月日作出(2011)栖执字第23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樊立君在银行的存款,现需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樊立君在你行帐号为6038上的5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波审判员:王绍强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冯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