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成美。被执行人林成强。
本院制作的(2012)栖民一初字第13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四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林青强(林成强)名下的位于栖霞市桃村镇新安庄村的证号为栖桃新安庄私房证字第113号房产的房产一套。二、被执行人林成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林成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林成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4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海滨审判员:于博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冯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