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爱丽、罗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1)栖执字第660-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爱丽,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高新区。被执行人罗磊,女,汉族,现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林福雯,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林际庆,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韩春玲,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栖民一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四被执行人现有登记在林春东名下楼房一栋,位于烟台市开发区昆仑山路**海信慧园**楼内**(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四被执行人登记在林春东名下、、位于烟台市开发区昆仑山路**海信慧园**楼内**楼房**(房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 二、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看管,但不得对查封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远审判员:隋连海审判员:王绍强

书记员:张岩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