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红军。被执行人邹积成。
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栖执字第35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邹积成在牟平区体育馆路491号1号楼2单元2201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烟房权证牟字第号),现因该案已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邹积成在牟平区体育馆路491号1号楼2单元2201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烟房权证牟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牟鹏审判员:李翔飞审判员:王绍强
书记员:徐国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